嵊州市民董某和张某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灶具。结果,昨天,两人不仅被判刑,还各被处罚金20多万元。
董某和张某原来在一家灶具企业上班,对灶具的生产过程、成本、销售渠道及利润等细节比较了解。2010年3月,两人商量一起合伙做灶具生意。随后,他们各出资2万元,租了房子,聘请工人,从宁波、永康等地买来配件,动手组装灶具。灶具成形之后,为了畅销,他们购买了一家比较有名的灶具企业的防伪注册商标,将它们贴在自己装配的灶具上。然后,他们将灶具包装后托运到安徽合肥进行销售。
到去年11月底,两人销售灶具达1500多台,营业额达46万余元。这时,张某退出了,而董某则继续生产。后来,董某又生产了300多台假冒灶具。随后,在一次检查中,董某非法生产的情况被嵊州市质监局查获。
近日,嵊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董某和张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最终,董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张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两人各被处罚金20多万元。
面对这样的结果,董某后悔莫及。董某说,其实除去成本,赚得的“利润”并不丰厚。刚开始操作时,以为即使被有关部门查到也只是罚钱而已,实在没想到这样做会是犯罪。【来源:绍兴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