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国税局获悉,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近段时间,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为小型微型企业减负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据初步估计,我市将有2500户左右企业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此政策是直接减少企业的现金支出,因此对小型微利企业减负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