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净化城市环境,减少噪音,防止火灾、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坏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市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艇湖塔→城隍山临城山脊线→新光制药厂北围墙→环城公路(罗小线)→城南大桥→环城南路→富豪路延伸南段(规划中)→园二路→官河南路→甬金高速公路→剡兴路→环城南路(兴盛街)→上三高速公路→嵊州宾馆北→艇湖塔以内所辖行政区域。
二、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正月十六0时至十二月廿五24时。
三、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
五、全市性重大庆典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通告;重大庆典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举办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六、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情节较轻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予以罚款处罚;对情节较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本通告经营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予以罚款处罚、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八、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九、对违反本通告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公民有义务加以劝阻,或向公安、安监等部门举报。
十、本通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6月9日起施行的《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