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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就《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答记者问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12年01月20日08:50:27 

安全文明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一年一度的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为了让全市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市人民政府提醒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有关规定,安全、文明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确保春节安全。

  我市对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有哪些规定?春节期间,市民燃放烟花爆竹又该注意哪些事项?市公安局副局长沈建平就相关问题接受本报记者专访。

  记者: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是怎么样的?

  答:我市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艇湖塔→城隍山临城山脊线→新光制药厂北围墙→环城公路(罗小线)→城南大桥→环城南路→富豪路延伸南段(规划中)→园二路→官河南路→甬金高速公路→剡兴路→环城南路(兴盛街)→上三高速公路→嵊州宾馆北→艇湖塔以内所辖行政区域(如右图)。

  记者:具体的时间是怎么样安排的?

  答:我市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正月十六0时至十二月廿五24时。

  记者:除了上述提到的范围之外,还有哪些特殊的区域不能燃放烟花爆竹?

  答: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以下地点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记者:如有违反市政府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情节较轻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予以罚款处罚;对情节较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如有违反本通告经营烟花爆竹的,将会受到怎么样的处罚?

  答: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予以罚款处罚、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记者: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有何相应的规定?

  答: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记者:广大市民发现有单位和和个人违反本通告的,该怎么做?

  答:对违反本通告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公民有义务加以劝阻,或向公安、安监等部门举报。举报电话为:110(市公安局),83563088(市安监局)。

  市政府还特别提醒,广大市民应自觉按照相关规定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经营、购买正规且允许范围之产品。在规定的时间段,到规定的地点燃放,主动抵制和举报违法违规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燃放烟花爆竹要文明,不得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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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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