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切实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对现有的“孔明灯”,所有者要自行销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凡在本市范围内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孔明灯的,由工商等部门负责查处;对未经批准占道经营及其他流动摊贩销售孔明灯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对擅自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部门负责劝阻和查处。
三、对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等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机关、学校、广场、林场、公园等主管单位,要主动做好教育宣传、劝阻制止等工作;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倡导安全文明生活方式,争当文明市民,对发现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1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