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从轻处罚,嵊州一名被告在看守所里与其他犯罪嫌疑人达成“交易”,“检举”对方有盗窃行为。但一年多后,刑期将满的他被发现“检举”行为是非法“收购”所得。昨日,嵊州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原案,“检举功臣”又得在监狱里多住上几个月了。
2010年3月31日,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及偷越国境罪案件。鉴于被告人赵某有立功表现,法院从轻量刑,判处他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
去年下半年,新的证据被发现:赵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与徐某等人进行了“买功卖功”的交易。看守所管教民警周某明知他们的非法图谋,却徇私枉法,从中穿针引线,促成“买卖双方”交易达成。周某还帮赵某制作了检举材料,使赵某被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而得以从轻处罚。
嵊州市检察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立功。原审判决认定了赵某的立功情节,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因而,去年12月1日,嵊州检方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去年12月6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嵊州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案件。经过再审,法院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意见予以支持,因而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做出改判。赵某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而帮助赵某作弊的管教民警周某,已于去年11月18日因犯徇私枉法罪“获得”了两年半刑期。【来源:绍兴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