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老张夫妇是嵊州某村村民,老两口在当地有宅院一处。1992年,他们领取了宅院的集体土地使用证。1997年,老张夫妇因身体原因迁到子女处居住,并将该宅院交亲戚王某夫妇使用。2002年,老张夫妇与王某夫妇签订一份赠与书,约定:老张夫妇将该宅院赠与王某夫妇,王某夫妇一直使用至今,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2010年2月,老张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赠与无效,返还宅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张夫妇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赠与王某夫妇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驳回了老张要求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
检察官说法: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茹雷松 )
本案涉及的是不动产房屋赠与的法律关系问题。首先,该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农村宅基地及地上物使用权、处分权的法律关系;二是赠与的法律关系。
先说说第一层法律关系,农村宅基地及地上物的使用权与处分权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本村村民享有使用本村宅基地的权利。村民从本村迁出后,即丧失了该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其原使用的宅基地即应由本村集体组织收回。故老张夫妇自将户口从本村迁出后,即丧失了该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其原使用的宅基地亦应由村集体组织收回。老张夫妇无权处分宅基地,但可以处分地上物即其所有的房屋。
再说说赠与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老张夫妇与王某夫妇的赠与系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因此老张夫妇将属于自己的房屋赠与给王某夫妇的合同内容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