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虽然未直接伸手实施抢夺,但贵州男子宋某却因抢夺罪而获刑。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33岁的宋某平时游手好闲,2004年和2007年曾两次因犯抢夺罪而获刑,2010年6月刑满释放。之后他来到嵊州市打工,遇上了老乡王某。有一次,王某拿出一条黄金项链,轻声告诉宋某是抢来的,但不敢拿出去卖,要宋某帮忙。宋某立即帮其拿到金店,并顺利出手。王某见东西出手如此快,又于次日拿来两根抢来的金项链交给宋某,宋某又帮其销赃,得款4万余元。为表示感谢,王某给了宋某4000元好处费。
宋某见有利可图,即与王某约定,由王某抢夺金项链,交由宋某销售,为此宋某专门到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将售卖款存入银行账户,约定宋某按售卖款的20%提成。协议达成后,王某骑着摩托车在嵊州城区疯狂抢夺行人戴的金项链,在短短10来天时间里,即抢得9根,均由宋某销售,销赃得款共计6万余元。
多行不义必自毙,宋某最终锒铛入狱。法院认定,宋某在明知他人抢夺的情况下,与他人事先合谋并约定提成,事后又多次将赃物代为销售,构成抢夺罪共犯,且数额巨大,一年内又作案3次以上,根据有关规定,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又应其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决定判处其有期徒10年6个月,连同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两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来源:绍兴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