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时间:3月9日
去年7月9日,市民郑小姐从一个菜场买菜回家时,一个骑摩托车的男子冲到她身边,把郑小姐戴在脖子上的金项链一把抢走逃跑了。
去年7月10日,市民陈某戴着的价值31555元的金项链也被一个骑摩托车的男子抢走。
动手抢夺的男子是王某,他抢得金项链之后,因不敢明目张胆去销售,便想让自己的朋友宋某代售。男子宋某是贵州人,今年34岁,曾于2004年6月、2007年11月分别因抢夺罪被判1年9个月、3年6个月有期徒刑。
宋某了解到此事,表示自己愿意帮助王某销售,但得提成20%。同时,宋某还表示,王某以后抢夺的金项链,他都愿意销售,但都得提成20%。王某同意了。
宋某自认为帮人销售抢来的金项链是不会犯罪的。随后,宋某先后多次将王某抢夺的金项链销售到打金店,并留了一部分钱给自己。
东窗事发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与他人合谋,约定他人抢夺来的项链由其售卖并按20%提成,已构成抢夺罪,并且数额特别大。同时,他帮别人销售明知是抢夺来的财物,还构成了掩饰、隐瞒所得罪。最后,宋某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合并执行11年6个月。
记者后记:从抢夺转为帮人销售赃物并提成,宋某的“转型”之路,换来的仍然是一个抢夺罪,可悲可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