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李卓来信反映:
我老伴是某建筑公司临时工,某日,几个年轻人得知我老伴是当地掰腕能手,纷纷要求与他掰腕子。我老伴连掰败三人后,在与第四个小青年马某掰腕时,我老伴突然发力,马某大叫一声后被掰倒。马某当即感到不适,遂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右肱股粉碎性骨折,共花去医药费等近一万四千余元。事后,马某以手腕是我老伴给掰伤的,要求赔偿。我老伴认为是马某主动要求掰腕的,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现就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你老伴应适当分担赔偿责任。你老伴与马某自愿掰手腕过程中,无任何证据表明双方有明显违背掰手腕游戏规则的行为,双方对马某右肱股粉碎性骨折的损害后果均无过错。但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可见,公平责任不以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而是根据损害后果加以确定。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结果是加害人和受害人分担责任,分担多少可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起诉,由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酌情由你老伴适当补偿分担损失。 (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