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名猎友上山围猎,其中一人在密林中行进,被同伴当作野猪一枪放倒。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开枪的猎友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昨天,嵊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此案。
去年12月4日上午9点左右,嵊州市崇仁镇的李某和裘某等一行人相约来到该市崇仁镇马甲田村东侧山上打猎。几人分工合作,分别被指派驱赶和猎杀野猪。
下午2点,守候在山腰处的李某看见前方山路上有物体移动,以为是野猪经过,没经过进一步观察,当即用随身携带的猎枪朝移动的物体开了一枪。
谁知,中枪倒下的不是野猪,而是在杂树林中驱赶猎物的裘某。裘某腹部中枪,伤势过重,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但因失血过多,于当天下午死亡。
随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据公安机关调查,李某两年前从别人那里转让所得一支雄狮牌单管猎枪,平时以此打猎作为消遣。没想到,小爱好却给他带来了大麻烦。
昨天,嵊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鉴于李某有自首情节,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法院从轻量刑,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持枪狩猎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狩猎者需履行观察的义务。李某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在未看清楚前方物体的情况下开枪,导致一人死亡,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来源:绍兴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