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007年,竹正槐、竹灿华和竹福军3人利用当村干部职务之便,以高价承包填方工程并低价转包给他人的形式“赚差价”。5月3日,市人民法院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竹正槐、竹灿华和竹福军分别作出有期徒刑5年6个月、6年6个月和6年的判决,并处没收财产、追缴赃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下半年至2006年上半年,竹正槐、竹灿华、竹福军及竹正杨(已病故)利用分别担任市经济开发区东郭村党支部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村主任等职务便利,向一落户于东郭村的企业负责人提出,要承包该企业填方工程赚钱。
该企业考虑到填方工程数量、质量、成本及工程进度等因素,且当时同来要求承包填方工程的魏某具体实施方案更为可行,但又鉴于竹正槐等人特殊身份,为得到他们的关照和帮助,遂采取由竹正槐等4人承包后再转承包给魏某具体实施的方案。即该企业先将该工程以填方20万立米以内的填方单价为16元/立方米、超出部分单位单价为15元/立方米方式承包给竹正槐等人,然后,竹正槐等4人又与魏某签署转承包协议,双方约定转包价格为12.3元/立方米,工程由魏某具体实施。
2006年下半年至2007年上半年,竹正槐、竹灿华、竹福军及竹正杨各自从该企业领取上述填方工程的差价款现金人民币26.85万元,4人共同收受合计人民币107.4万元。“一本万利”,竹正槐等4人就这样轻松“赚取”了上百万“利润”。
除此之外,2009年下半年—2010年期间,竹灿华还在担任东郭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单独两次非法收受他人送的现金2.5万元。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竹正槐、竹灿华和竹福军作为村民委员会之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共同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107.4万元,竹灿华另行两次单独收受他人人民币2.5万元,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后,市人民法院对3人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