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山是我包,此树属我
有只是砍砍树,怎么犯了法
此山是我包,此树属我有,只是砍砍树,怎么犯了法?近日,嵊州市金庭镇一村民因在自己承包的山上滥伐林木,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旋即获刑。
2010年6月,姚某从他人手中转包得嵊州市金庭镇高龙村新峰自然村所有的名为“枫桐岩”和“烧基湾”的山林。承包合同约定,承包人在经营中需要砍伐树木时,必须办理砍伐审批手续,应按照批准的要求进行砍伐,如有违反责任自负。
去年9月7日,姚某为种植香榧树,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他人持手锯、砍刀等工具,在“烧基湾”山林滥伐林木历时20多天,共计滥伐松木、杂木等林木981株、49.5立方米。姚某的举动立即引起了嵊州林业部门的注意。嵊州市林业局在查处之后,将该案送嵊州市公安局处理。
按照惯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属于集体所有的山林后,在承包期内,山上的林木属于承包者所有。但根据森林法规定,如果承包者要在山上砍伐林木,仍然需要经过林业主管部门的许可,并根据核发的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进行砍伐,否则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姚某明知这一规定,为了贪图方便,却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伐木,遂触犯刑律。近日,嵊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姚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来源:绍兴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