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城乡规划的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答:《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明确:“县(市)域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乡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市政府颁布的《嵊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中明确:“开发委、城南新区管委会(三江街道办)、高新委(三界镇人民政府)、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经市规划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专项规划由相应的职能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