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项目需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如何办理?
答:《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核准或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核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他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二)建设项目需要批准、核准的证明文件;(三)建设项目依据的城乡规划的相关图件(包含建设项目在总体规划上的位置图、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专项规划上的位置图、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及拟建方案);(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选址论证报告。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技术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