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管理中对规划公示的要求有哪些?公众如何投诉举报和意见反馈?
答:《嵊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对规划公示的要求有第九条和第十六条。其中第九条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单位应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村庄规划应实地张贴公告,其它城乡规划应在市级媒体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日,并充分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单位应将城乡规划成果予以公布。组织编制单位在城乡规划批准后30日内应将编制完成的规划成果报市规划局备案。第十六条规定:除私人建房外,其它新建建设项目在获得规划许可,开工建设前应在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项目公示牌,标明规划许可的总平面布置图、主体建筑立面、用地批复和规划许可证书等相关内容;房地产开发项目还应在销售处设置公示牌,此公示牌应与项目公示牌相一致。对房地产开发或位于旧城区范围内或调整原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局在作出许可前,应在市级媒体和建设现场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听取公众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在公示期间,公众或利害关系人对拟许可事项提出异议的,市规划局应研究处理,作出回复。
公众可通过电话、网站(http://www.zjszgh.gov.cn/)、来信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和意见反馈,也可直接到市规划局(各规划分局、规划处、服务站)当面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