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起由原2.5元调整为2元
经市发改局、交通局批准,我市从2012年6月24日零时起,出租汽车载客每车次加收燃油附加费由2.5元调整为2元。
据了解,我市90#汽油于6月9日零时下降至6.76元/升,至6月23日,规定十五天的观察期已到,按照市区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市发改局、交通局联合发文同意自6月24日零时起下调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