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河道管理,确保河道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全市所有禁采挖砂船只的上岸工作通告如下:
一、全市所有禁采船只务必于2012年7月15日前上岸。
二、禁采船只不按要求上岸、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责任由船主承担。
三、禁采船只在规定期限内不上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希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委做好督促落实工作。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