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私人建房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嵊政办[2006]75号)、《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建房和整治违法建设的补充规定》(嵊政办[2007]108号)文件精神,经村民申请,村委会同意,所辖国土资源所审核,拟同意以下21户申请建房(具体选址由规划部门审定):
上述事项的公示期为7天(自2012年6月26日起至2012年月7月2日止),公示情况在《今日嵊州》上公布,如有单位或个人对上述公示的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署名形式反馈给所辖国土资源管理所,并注明联系方式。逾期视为无异议,公示届满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法审批。
特此公示
直属国土所联系人:方柏祥(鹿山) 83360592 徐开钧(剡湖) 83360597
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联系人:童泽民 83116133
特别提示:国土部门实行农村私人建房审批“零收费”。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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