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今年廉租住房实施工作,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廉租住房政策,制定本方案。
一、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籍条件。申请家庭成员中,申请人(家庭户主)须在2008年12月31日(含)前具有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籍,其他家庭成员户口迁入须满2年(含)以上;
(二)经济条件。城市低保家庭及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城镇居民每人每月465元)三倍以内即申请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395元。
(三)住房条件。家庭无住房或按户计算已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或3人(含)以上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保障户数、形式及对象
按照应保尽保原则,发现一户,保障一户。保障形式为租赁补贴和租金减免两种。
(一)租赁补贴:申请人及配偶年龄均不满55(不含)周岁的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二)租金减免:指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保障对象给予租金减免。
三、保障面积及补贴、租金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含)50平方米,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含)16平方米。具体为:
如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廉租住房保障面积=50平方米-申请家庭已有住房面积;
如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廉租住房保障面积=16平方米×家庭成员人数-申请家庭已有住房面积。
(二)租赁补贴标准:按现住房和经济状况实行级差补贴:低保(包括特困职工,下同)无房户,按最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下同)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低保有房户每月每平方米补贴8元;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无房户补贴每月每平方米7元;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有房户每月每平方米补贴6元。
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市区每户每月发放的住房租赁补贴=核定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租赁补贴标准。
甘霖、崇仁、长乐、三界、黄泽等五大集镇补贴标准为市区标准的80%,其它乡镇为市区标准的70%。
(三)租金减免标准:现已租赁公有住房的保障对象,属城市低保家庭的,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免收租金,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交纳租金;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其租金标准按照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交纳租金,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公有住房租赁缴纳。
四、其他规定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收入与住房面积的核定、申请与核准程序、租赁及管理等均按照《嵊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嵊政办(2008)91号)、《嵊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嵊政办(2009)17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申请家庭应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如以虚假资料骗取廉租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廉租住房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应负责人的责任。凡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申请时间
发文之日起开始申请。
本实施方案由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