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破坏电力设备和公用电信设施的案件,被告人吕某和焦某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7年6个月。面对这样的后果,两人追悔莫及。
由于电力设施一般都在野外,看护比较松懈,吕某和焦某为弄钱,从2005年下半年起,就与他人合作盗窃电力电信设备中的铜芯等。在短短半年时间里,吕某作案4起,造成电力设备损失价值3万多元,焦某作案5起,造成电力设备损失2万多元。由于吕某和焦某盗窃的是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他们的行为给相关企业和农民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除此之外,在2006年7月4日晚,吕某等人在上虞市陈溪乡附近,盗割正在使用的价值近2万元人民币的铜芯通信电缆,并将其变卖。
另外,吕某和焦某还曾结伙盗窃他人财物。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吕某和焦某结伙盗割、拆卸正在使用的电线、变压器等,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而吕某还曾盗窃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备罪。
最后,市人民法院因吕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公用电信设备罪和盗窃罪,判处他有期徒刑11年;焦某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