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力社保部门了解到,根据绍兴市的统一安排,从2013年1月1日起,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保年度将统一调整为自然年度,即从原来的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保年度。按现行政策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1医保年度将于2012年6月30日结束,201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为过渡期。为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平稳过渡,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惠民利民便民的原则,我市对过渡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出调整。
具体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从原来的400元降低到200元,一个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从2000元增加到4000元,确定过渡期内(6个月)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此外,缴费时间和缴费标准、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待遇等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