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时间:7月11日
采访地点:市人民法院
近日,俞某、过某、邢某因犯抢劫罪分别被判14年10个月、14年8个月和12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款3~5万元。俞某自1994年4月8日因盗窃罪入狱至今已是第6次犯案。
今年1月2日,俞某与过某聊天时说到没有钱花,于是他提出了把在中国银行附近换外币的“黄牛”骗出来抢钱(本报2月10日2版曾作报道),过某同意了,并打电话叫邢某一起干。
1月3日,俞某、过某、邢某经事先商量,以兑换外币为由,用电话将陈某约至一宾馆内。过某负责将陈某带进房间,俞某和邢某则事先埋伏在房间的卫生间内。当陈某进房间后,过某拿刀抵住陈某,俞某和邢某则从卫生间冲出将陈某按倒在床上并绑住手脚,俞某上去搜陈某的包,并夺走1万元美金、3000元港币和一只价值3.6万元的黑色皮包,共计价值人民币10.7万元左右。三人作案后逃离现场,在鹿山公园附近分了财物。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俞某等人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抢劫数额特别重大,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遂对3人作出了上述判决。同时,法院将随案移送的人民币30400元、美元100元、黄金项链一条退赔给被害人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