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时间:7月19日
钱某在老家办了一家小企业,也算是个小企业主。
2010年1月,钱某去外地出差,碰到一个朋友,大家坐着聊了聊。钱某向朋友讲起了办企业中一些酸甜苦辣的事。
朋友问他:“是否要开发票?我有认识的人可以开些发票的。”钱某想了想,说:“也好,发票开点来可以抵税的。”朋友就把深圳一家商贸公司的联系号码告诉了钱某,让钱某自己去联系。
钱某回来后,根据朋友提供的电话号码与对方联系。对方公司的人说发票是有的,但要交发票金额7.5%的手续费。经讨价还价,最后双方以7%“成交”。
钱某把有关企业信息告诉那个公司,对方公司开来了一张10万元左右的增值税发票。次月,钱某伪造了入库单等资料,持发票向市国税局申报抵扣进项税16998元,且在月底通过国税局的认证。事后,钱某将8000多元的手续费通过银行卡转给那家公司。
一段时间后,钱某的造假行为被国税部门揭穿。钱某随之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时补交了税款。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钱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后,钱某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记者后记:为省下几千元钱,竟然走了“旁门左道”,结果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