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9日,省物价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浙价资〔2012〕128号),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现行的管道燃气开户费、初装费等收费政策停止执行,改为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与表后燃气设施安装服务费。根据省物价局文件精神,近日,市发改局就此下发了通知,明确了市区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改造费和表后燃气设施安装服务费标准。
新建住宅可收预埋费,按建筑面积计收
新政策规定: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配套预埋的,可向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预埋费按建筑面积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计入新建商品住宅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住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
此前,市区居民用户申请开通管道燃气,需要缴纳2700元的开户费。执行新政策后该收预埋费,对居民用户来说,费用有所提高。多层住宅按建筑面积29元/平方米计收,最高每户不超过3500元;排屋、别墅按建筑面积29元/平方米计收,最高每户不超过9000元;高层住宅,地上建筑高度≥20m按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计收,最高不超过3500元;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新建成套住宅按建筑面积26元/平方米计收,最高不超过2800元/户。政府有特殊优惠政策的从其规定。
开通还要收取改造费,特殊人员可优惠
同时新政策规定,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已投入使用但未通气的居民住宅(符合管道燃气安装条件),居民用户要求城市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管道燃气时,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向居民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具体标准为:普通用户每套收费2200元;享受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凭有关证明首次安装每套收费1500元;民政部门确定的“三属”、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两参人员,首次安装免缴。
新政策还明确了上述两项除外的费用
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向新建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或者向未通气存量住宅的居民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后,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及时施工、安装符合规定的燃气设施,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其他费用。
非居民用户向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开通管道燃气,其预埋费或改造费由双方协议确定。居民用户有特殊要求的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城市燃气企业应按照成本价收取费用,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另外,通知明确了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分别用于新建住宅和未通气存量住宅的燃气计量表及表前管道燃气设施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施工和安装等费用的支出。
通知规定,7月1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管道燃气建设预埋或开户费用交纳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7月1日起,原有的管道燃气开户费、初装费等收费政策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