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时间:8月2日
蒋某,安徽亳州市人,今年20岁,在我市打工,4月份捡了一个钱包,结果这个“天落馒头”却将他砸进了监狱。
4月23日中午,在去亲戚家玩的路上,蒋某捡到一个钱包,打开一看,发现钱包里有现金296元,银行卡4张,还有身份证和购物卡等。蒋某把现金放入自己口袋,看了看几张银行卡,舍不得丢掉,藏了起来。
当天夜里,蒋某寻思,很多人会把自己身份证上的数字作为密码,自己何不试试呢,看看能否从银行卡里拿出钱来。
随后,蒋某骑着电瓶车来到一家银行的ATM机前,试着用失主身份证的数字作为密码,把银行卡一张张塞进ATM机里试。
经过几次试验,竟然真的有一张银行卡被蒋某试出了密码。蒋某毫不客气地把这张银行卡上的6000多元钱全拿了出来,然后将其他东西全部丢弃后回家了。
失主发现银行卡里的钱被取走,连忙报警,蒋某随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已犯信用卡诈骗罪,最后判处蒋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记者后记:银行卡设了密码,就相当于在门上装了一把锁,拿别人的东西已是不对,更甭说是“砸锁”拿钱啦!另外,本报也提个醒,市民在为银行卡设密码时,千万别用自己身份证上的数字。
新闻链接:刑法第196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