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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并非消费者唯一的保护神
来源:绍兴网 作者:章雨润 2012年08月21日15:42:08 

  7日《绍兴晚报》载,嵊州一名13岁的小学毕业生不顾父母的反对,购买了一部4900元的苹果手机。嵊州消保委的工作人员说,《消法》没有规定商家不能将商品卖给未成年人,商家没有过错,故对家长的退货主张不予支持。

  嵊州消保委错了!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并非只有一部《消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是消费者可资援用的“武器”。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购买4900元的苹果手机,不是出于13岁孩子的生活需要(如小额的学习用品、零食等),其智力也不能够理解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这一表面上双方自愿成交的行为,显然与孩子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即超出了他的行为能力范围。

  因此,13岁的孩子与商家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这就意味着,法定代理人追认同意的,有效;不予追认的,无效。孩子的父母现在要求退货,于法有据。

  现在的一些孩子兜里有钱,花钱大手大脚,如果商家为了挣钱不管不顾,有意无意地把孩子兜里的钱“骗”出来,说重了,就是侵害未成年人的利益,有失商德!商家必须明白,经营者原则上没有卖大额商品给未成年人的权利,当小孩子拿着大额现金求购时,应当自觉抵制买卖成交获利的诱惑,婉言拒绝小孩子,让小孩子在大人的陪同下选购,这样的买卖才心安理得! 

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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