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间20多平方米的房子,年租金只要300元,同地段差不多大的房子租金却要4000元以上
新一届业委会状告租客“非法侵占”,上一届业委会称是为了保护业主的共有财产
一间20多平方米、有卫生设施的物业用房,一年只租300元,而同样地段的“单身公寓”,房产中介开出的一年租金价格在4000元以上。得知物业用房被低价租掉,新一届业委会想收回,不料租客却不买账:合同签了40年!
于是,新一届业委会把租客告上了法庭。9月5日,嵊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纠纷案。
租客之一就是原业委会主任
被租掉的物业用房,在嵊州市鹿山街道滨江城市花园13号小高层,一共有3间,分别在第7、8、9层。房产商移交前,这3间房子是电梯间前室阁楼的储藏室,每间约24.5平方米。房子里面有卫生设施,并简单装修了一下,适合住人。
租客有3人,每人租了一间。租客中,有两人是原业委会成员,一个是主任,一个是委员。另外一人是他们的朋友。
租客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是嵊州市滨江城市花园业委会,并盖有业委会公章。合同上载明的签约时间为2006年12月30日。
据了解,滨江城市花园业委会已有二届。上届业委会成立于2006年底。2011年9月,新一届业委会产生。在房屋租赁合同上签约的是上届业委会。
在这份租赁合同上,出租方和承租方约定了租金和租期。租金是25元/月,租赁期40年,从2006年12月30日起,到2046年12月30日止。
新一届业委会认为被告“非法侵占”
法庭上,新一届业委会代理律师提出了4点疑问。
第一,上届业委会无权代表广大业主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理由是房产开发商于2011年7月5日才将涉案的3间物业用房移交给业委会,也就是说,此日期之前,无论是滨江城市花园广大业主还是业委会对该物业均没有处分权。因此,上届业委会于“2006年12月30日”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非法、无效的。
第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要将广大业主共有的财产作出处分,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而上届业委会没有履行这一程序。
第三,房屋租凭合同上载明的签约日期是伪造的。首届业委会成立于2006年12月底,但现有证据表明,业委会的公章是在2007年1月4日之后才刻的。而加盖了业委会印章的房屋租赁合同,其签订日期居然是2006年12月30日。
第四,被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被告之一趁自己担任业委会主任的便利,擅自将物业用房以每月25元这一极不合理的低价租给自己或有特殊关系人员,而且租期长达40年,意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侵占的目的。目前,该涉案房屋的正常房价为20万元左右,照这样租的话,40年租金也才12000元。要知道,普通商品住宅的土地使用权也只有70年。
租客解释,当初是为了维权才想出此策
租客之一、原业委会委员在法庭上解释,之所以签订这样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是为了对付房产开发商的卖房行为。
当初,房产开发商想把这3间物业用房卖掉。物业用房是业主的共有财产,为保住这一共有财产,首届业委会与房产开发商进行了多次交涉。2007年4月,他们听说房产商要动真格,仍要卖掉这3间物业用房,于是采用“实际占有”的办法,把家具也搬了进去。而且,在房屋租赁合同上,故意把签约日期提前至2006年12月30日。当初这样做的目的,是向开发商表明,出租行为先于卖房行为,你房产商即使卖掉也没用。
在法庭上,这名原业委会委员承认,租赁合同上载明的日期与实际有出入。
争议:这份租赁合同有效吗?
尽管新一届业委会收集了很多证据,认为这份租赁合同无效,但租客并不这么看。
在法庭上,其中一名租客称,房屋租凭合同合法有效。租房合同是由业委会出面与他们签订的,而且承租人还根据合同要求,缴了11年租金(租客出示了两张收款收据,一张年租金300元,一张10年租金3000元。两张收据都盖了业委会公章)。签订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合法的,合同内容也符合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一名律师告诉记者,新一届业委会想收回房子的本意是好的,是为全体业主着想。但想推翻上届业委会作出的“荒唐”决定,却并不那么容易。毕竟物权法是法,合同法也是法。
据了解,法庭没有当庭判决,将择日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