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时间:10月17日
利用夜色掩护,江西籍男子徐某撬门盗窃香烟被人发现,香烟主人叫人设法拦阻,男子不但没有放弃偷盗之物,反而仗着自己这方人多,持木棒打人。近日,市人民法院认为徐某已构成抢劫罪,再加上其他案子,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8个月。
2010年10月14日夜里,徐某与同伙吴某等6人,驾驶租来的汽车来到下王镇,利用夜色掩护,用撬门的方式进入下王镇一家小店里,偷窃了价值1万多元的76条香烟后准备逃离,这时店里的报警器响了,惊醒了住在三楼的店主人童某。
童某起床查看,徐某等人已乘坐一辆蓝色普桑轿车逃走。童某在店里粗略一看,发现失窃了很多香烟,便一边报警,一边打电话给自己的朋友俞某,让俞某拦下一辆外地牌号的蓝色小轿车。与此同时,童某与妻子一起也驾车追赶。
当徐某驾驶的汽车逃到仙岩镇仁村路段时,俞某等已设下路障等候。徐某等人看到有人拦截,便下车用木棒殴打俞某等人,把俞某几人打跑之后,徐某等人搬开路障逃走。
在随后一段时间里,徐某等人并没有收敛,而是依旧疯狂偷盗作案,直到2011年被宁波警方抓获。
在宁波审讯阶段,徐某避重就轻,隐瞒了在我市的几次作案情况。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仅对徐某在宁波地区的几起盗窃案件作出了判决,判处徐某3年2个月的有期徒刑。
俗话说“逃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随着徐某的其他同伙被警方抓获,徐某刻意隐瞒的其他一些犯罪事实也被公安机关掌握,已在监狱服刑的徐某也就再次被押上法庭。
经审理,我市人民法院认为,徐某在结伙实施盗窃犯罪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另外,其在其他几起案件中犯盗窃罪,数额巨大,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再加上徐某在宁波犯案所判的3年2个月的有期徒刑,徐某最终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8个月。
记者感慨: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出来混,总是要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