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消防总队党委关于服务保障“四大国家战略”和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效率,服务地方经济,根据《绍兴市公安消防部队服务保障“四大国家战略”和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十二项措施》(绍武消党〔2012〕29号),经绍兴市消防支队研究决定,报省消防总队批准,下发《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权限的通知》(绍公消[2012]153号),授权嵊州消防大队负责公安部第106号令中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的部分建设工程的行政许可工作,具体调整公告如下: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工作
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建筑,由大队负责审批,其余由支队负责。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小于2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以及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小于5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养老院、福利院,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以及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小于5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地上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或地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五)设有本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六)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七)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变配电工程;
(九)四级石油库,总储量小于10000立方米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其他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工作
支队列管的重点单位的扩建(改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由支队承担,其余均由大队负责。
三、其他事项
已经支队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项目,属于授权大队验收范围的,由大队负责消防验收,大队项目受理后应通知支队派员参加。
本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绍兴消防支队原下发的《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和备案抽查工作权限的通知》
(绍公消〔2011〕50号)同时作废。
嵊州市公安消防大队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