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发改局、交通运输局批准,我市从2012年12月1日零时起,出租汽车载客每车次加收燃油附加费由2.5元调整为2元。
有关部门要求各出租汽车公司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积极做好加收燃油附加费的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媒体让市民知晓,在车上显眼位置张贴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明码标价,如乘客发现未张贴收费标贴,可拒付燃油附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