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台了《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工作人员如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群众越级信访、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将被追究效能责任。
为规范责任追究,《细则》详细列出了可被追究责任的14种情形,包括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委、政府的政策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市委、市政府以及本局决策部署、重点项目、重要工作及协调事项落实不力,影响政令畅通或工作推进的。
《细则》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口头告诫、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书面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免职、辞退等不同程度的处分。构成违纪的,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细则》明确,工作人员受到责令检查的,扣发1~6个月的月奖金;受到通报批评的,扣发1~6个月的年度考核奖金,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受到书面告诫(含)以上的,当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扣发告诫期的月奖金和年度考核奖金,取消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同年度内受到书面告诫(含)以上效能责任追究两次(含)以上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据了解,该局同时出台了《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八不准》,要求全体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八不准”的规定,切实强化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效率意识和廉政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