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时间:2月25日
1993年6月1日,市民金某买来一辆摩托车,1996年下半年,金某将车子转让给金某某。2002年10月,金某某又将车子转让给王某,当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3月,王某将车转让给了沈某。2009年7月14日,沈某又以1000元的价格将车子转让给陈某,在转让过程中,沈某和陈某签订了旧机动车转让合同,该合同的补充条款中载明以报废车转让。
2009年7月20日,陈某无证驾驶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与村民马某相撞,造成陈某自己和马某受伤。马某在花去医药费近46万元后,因医治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马某家人将陈某、金某、金某某、沈某和王某一并起诉。起诉书认为,陈某作为肇事者及实际车主,应当对其致马某死亡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其他人也有过错,该过错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驾驶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未投交强险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某死亡,负主要责任,应承担80%赔偿责任。同时,王某和沈某在转让车子时,因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负连带责任;而金某和金某某在转让车子时,因车子未到报废标准,所以不用负连带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陈某除负刑事责任之外,还需赔偿给马某家属各类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共55万元,王某和沈某负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使用年限达到8~10年的二轮摩托车应当报废,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强制报废。
陈某肇事摩托车购于1993年6月1日,王某将车子转让给沈某,沈某又将车子转让给陈某时,该车已是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据此,王某和沈某对这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金某和金某某转让车辆时,车辆还不是报废车,因此两人无须承担责任。
记者提醒:机动车到达报废年限时,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千万不要转让或上路行驶,万一发生交通事故,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