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28日,周某等7人以某砖瓦厂未发放每人应得的生活补助性工资10880元等为由,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判决,该砖瓦厂应支付周某等7人每人自2011年1月至2012年4月的工资10880元。判决生效后,7名申请执行人各自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认真阅览了审理卷宗,并向有关单位调查,查明该砖瓦厂原系集体企业,2004年4月14日经转让变更为由我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全额投资。由于砖瓦厂现已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
但法官没有放弃,继续深入调查,发现在2009年12月18日,我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土地收购合同》一份,依法收购了该砖瓦厂所有的工业出让土地43980平方米,对土地、地上附着物、搬迁和停工损失作价补偿1379.93万元。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将该笔钱款全部领取。
根据房地产公司接受了其全额投资的砖瓦厂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砖瓦厂不能清偿债务的实际情况,市人民法院依法于2012年11月12日追加第三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共同被执行人,并及时联系了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周某某虽承诺于2012年农历年底前会自动履行,但至年底时周某某仍未履行。
在执行无果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决定对周某某作出限制高消费令,禁止其高消费行为,并向其发出预拘留决定书。周某某此时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最后将7名申请人的执行款及执行费共计76637.96元打进了法院执行款收入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