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晚上8时至12时是市局“扫毒害,保平安”严打整治统一行动时间,所里部分民警设卡检查,我和剑哥、晓阳三人负责开警车在辖区内巡逻。
晚8时30分,我们巡逻至某村村后小路时,看到一个白色背影孤零零站在路边。
剑哥停下车:“他转过来时候不会没有脸吧!”
“别乱说,小心真给你招来。”晓阳开门走到那人身边,出示工作证件,“这么晚你一个人在这里干什么?”
转过身的那人容貌稚嫩,手里还捧着一大堆衣服,只听他期期艾艾地说:“逛逛。”
晓阳说:“衣服哪来的?”
“朋友的。”
剑哥问:“你朋友人呢?”
话音刚落,随着一阵脚步声和狂笑声,我们看到三个人影跑了过来,其中一个在我们身边停下,伸出手做了一个胜利的手势,大声说:“我赢了。”说完拿起衣服穿上。另外一个一边穿衣,一边不服气地说:“这次不算,下次跑过。”
几个人一边斗嘴一边穿衣完毕欲离开,剑哥把他们拦住:“真当我们不存在啊。”
“怎么了?我们又没违法。”
我说:“公共场所裸奔是违法的,你们不知道?”
“这里不是公共场所吧?”
剑哥说:“路谁都可以走,怎么就不是公共场所?你们的身份证呢?”
“我们都还没办呢!”四个少年都自称未满十四周岁,我登记了他们及其父母的名字和联系方式。
剑哥问:“为什么裸奔?”
少年七嘴八舌地说:“前几天我们在网上看到很多裸奔哥裸奔姐在大街上裸奔,以为没关系。”
“郭德纲的相声里也有类似故事,我们都觉得裸奔很好玩。”
“小孙和豪哥都喜欢二班的婷婷,他们说裸奔考验勇气和身体素质,就由裸奔定胜负,谁输谁退出。”
晓阳说:“想法很新鲜啊,不过你们有空还是多读点法律书,不要脑子一热违法了还不知道。”
民警提醒:《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社会风气越来越开放,各种标新立异乃至怪异的行为都往往会被贴上个性和时尚的标签,引得一些涉世未深的年轻人竞相模仿。他们却不知道,许多他们认为非常high的行为非但与传统意义上的伦理道德相背离,甚至还可能触犯法律。所以在决定做一件“惊世骇俗”的事情前翻翻法律书,其实挺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