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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伴去世她能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吗
来源:绍兴网 作者:记者 潘秀玮 2013年04月27日15:41:35 

  社保:职工退休后再婚,原单位无法认定为供养对象

  “我是2003年与老伴结婚的,婚后一直住在老伴家,依靠老伴的退休金生活,可上个月79岁的老伴去世了,我没有收入和劳动能力,失去了经济来源,今后的日子该怎么办啊?”昨天,家住越城区皋埠镇刁泥山村的何阿婆给晚报打来电话,寻求帮助。

  何阿婆名叫何兰琴,今年66岁了,是嵊州市谷来镇人。何阿婆告诉记者,老伴姓蒋,退休前在市区一家国企工作,老两口一直靠老伴的退休金生活。今年3月老伴生病过世了,自己是个农村妇女,没有工作。原本听说企业人员的直系亲属如果生活困难,可以享受原单位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自己去了老伴退休的单位,单位却告知她不属于补助对象,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她说,虽然自己再婚前有子女,再婚后也有继子女,但自己没有经济来源,后半生失去了依靠。

  记者就此事联系了市人力社保局保险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相关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是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费用标准根据相关规定由原单位支付。但企业职工供养对象的认定需要在企业职工在职期间由企业认定。由于何阿婆现任老伴蒋某的退休时间早于2003年的再婚时间,原单位无法认定何阿婆为蒋某的供养对象,因此何阿婆不能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没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何阿婆是否可以获得其他帮助呢,之后,记者又联系了市民政局救助救灾处,该处工作人员表示,何阿婆虽然没有经济来源,但由于其再婚前后都有子女,无论亲子女还是继子女依照法律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因此,何阿婆的情况可能不符合低保困难对象。但何阿婆可尝试向户籍所在地嵊州市的民政部门申请临时经济救助。

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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