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嵊州市人力社保局会议通知,结合浙人社发[2011] 221号文件和嵊政[2013]56号文件精神,对被征地农民和部分221文件未办人员重新开始办理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政策。
一、被征地农民:
(一)、实施办法
1.未到退休年龄的参保被征地农民
允许A档折算3年10个月;B档、C档、D档、E档折算5年(C档及以上的与B档间的缴费差额退还给本人)。如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 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
允许按规定一次性补缴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及政府补助金余额可抵缴应补缴的费用。
3.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
按补缴当时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档缴费标准。经本人申请可适当降低60周岁(以身份证出生年月为准)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年龄统一计算至本人办理参保补缴手续当年的12月31日。年龄每增加1周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
(二)、经办程序
1.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嵊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手册》向户籍所在行政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嵊州市原参保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四份;
2.行政村(社区)初审盖章后报乡镇(街道)、开发委审核;
3.乡镇(街道)、开发委审核后,通过人力社保局网上办事平台,将申请人信息按要求格式输入计算机,提交市社保局审核。同时,将通过审核的《申请表》等资料及时整理并分批送市社保局。
4.市社保局在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委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通过人员可以凭身份证或《申请表》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委领取《缴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凭《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邮政储蓄银行指定网点缴费。
5.有军龄或知青年限且符合本意见参保补缴人员,由本人申请,经行政村(社区)初审盖章、乡镇(街道)、开发委审核盖章后,须向市社保局业务科(嵊州市长丰路100号)递交《申请表》、军龄或知青年限证明等申请材料,由市社保局业务科受理后出具《通知书》,到邮政储蓄银行指定网点缴费。
二、221文件未办人员:
221文件未办人员请填好申请表格,并盖好企业的章,来街道经贸办审核,并上报社保局,221文件截止日期为20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