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切实提高道路通行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集中整治残疾人专用车通告如下:
一、严禁不符合上路运营条件的残疾人专用车和其他车辆上路运营。
二、符合上路运营条件的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禁止残疾人专用车在官河路(医院路口至嵊州宾馆)行驶。
四、禁止非法生产和拼装各类残疾人专用车和其他车辆。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六、对拒不服从管理或以其他手段妨碍执法管理的,或者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嵊州市城市道路交通拥堵
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