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的实现担保物权的规定,首次对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进行了审查并作出准予申请的裁定。
2012年4月,裘某为做生意所需向中国工商银行嵊州支行申请贷款65万元,并以其亲戚徐某和裘某家所有的房屋作为本次贷款的抵押物并在房管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到期后,裘某并没有按约定还款,故中国工商银行嵊州支行按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适用特别程序的规定依法向法院申请要求拍卖、变卖抵押的房屋并在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中优先受偿。
日前,市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依法审查后作出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裁定,该裁定为终审裁定,当事人可以依据该裁定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从向法院提出申请到依法作出准予申请的裁定用时仅20天,充分体现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便捷高效的原则和优势,有力保障和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