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开车,看见来车打着远光灯,抱怨几句是常有的事,但有人开车打了远光灯不仅不反思自己的过错,还将人打伤。近日,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裘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尹某和滕某有期徒刑各1年。
今年3月的一天凌晨,赵先生开车经过绍兴县兴学路时,路遇裘某和裘某某(刑拘在逃)驾驶的奥迪轿车,当时裘某的车子不仅停在路中央,而且还开着远光灯。远光灯刺眼,赵先生车子难开,便对着裘某抱怨了几句,双方因此发生口角。裘某与裘某某从车子上拿了工具对赵先生威胁、殴打,又将其拉上车,从绍兴县强行带至我市,还叫来朋友尹某和滕某对赵先生又一次拳打脚踢,之后将他关在一间办公室中。后裘某等人用车子将赵先生带出办公室,将其扔在鹿山街道一座山上,又将他的两只手机扔到路边和河里。
赵先生随后报警,经鉴定,赵先生眼部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两只手机损失达5000多元。
事后,裘某某的亲戚赔偿了赵先生经济损失3万元。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裘某等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同时任意毁损他人财物2000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由于几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而尹某和滕某有自首情节,因此对他们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