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尤其是我省银行业内,已形成全天候、全方位、“立体式”,有针对性、常态化的宣传教育模式,成效明显。
当前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形势依然严峻,其社会危害性依然不容忽视,非法集资人对参与人的资金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使得参与人的资金难以收回,甚至血本无归。无论是金融从业者还是广大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一刻也不容松懈,为有针对性的提示非法集资的风险,引导公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有必要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特点集结供公众辨识:
非法集资类型多样化。一是以投资办厂或企业内部集资、发行内部股票等形式集资;二是以投资种植某种经济作物或物种可以获取高额回报集资;三是以托管代销保健品、化妆品、其他产品为幌子集资;四是以合作经营、投资入股或加盟等为名,承诺高额回报集资;五是以通过发展会员、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维系运作集资。
非法集资区域跨界化。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常以单位名义跨省、跨市设立分支机构,甲地集资乙地收款,委托代理人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具有跨省跨地区、甚至跨国作案的特点,资金流动和转移很快,产生的影响和损害很大。
非法集资人员弱势化。参与集资人员主要涉及农民、下岗职工、退休人员等中低收入阶层弱势群体,投资人员集中在40-70岁之间,急于投资赚钱,但缺乏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
非法集资犯罪组织化。参与犯罪的人员文化水平、智商相对较高,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其犯罪策略从简单式向有计划、有预谋发展,犯罪组织更为严密。当前,集资诈骗、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犯罪与非法传销活动方式有相互融合的趋势,主要策划者居于幕后,或者在外地遥控指挥,在同一地区或不同地区设立若干分公司,再临时雇用社会闲散人员进行宣传和发展“下线”。
非法集资犯罪次生化。该类犯罪活动的涉案人员多、身份复杂、资金流向广、地区跨度大、周期长、法律关系复杂,甚至案中有案,资金不能收回时,往往采取暴力手段收取资金,将次生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绑架等犯罪发生。
非法集资犯罪网络化。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严厉打击和宣传教育相结合,在全社会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良好氛围,引导广大公众不断增强法制观念,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才能切实保护个人利益,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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