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省“三改一拆”行动的总体部署,为确保我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正常的征收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现就严禁非法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抢栽、抢种、抢建行为,是指项目征收告知发布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在被告知的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各种农作物和林果苗木及新建建(构)筑物的行为。
二、征收告知发布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三、征收告知发布后,所有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已经形成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必须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属地乡镇(街道、管委会)将会同执法部门予以强制清除。
四、凡抗拒、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清除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的,将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干部群众应当自觉维护正常的征收秩序,自觉抵制、检举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主动发挥监督作用,积极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对上述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19)。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居)干部参与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的,要严格依法问责,严肃处理。
六、各乡镇(街道、管委会)、项目建设主体要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苗头,坚决防范和依法制止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