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随意处置过期、变质食品,严格按规定登记销毁。
(二)不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三)不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四)不购买、贮存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五)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六)不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或者来源不明的食品。
(七)不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八)不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制品。
(九)不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和无标识、标签、说明书的预包装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