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委托投票手续的规定
一、在投票期间,因外出省外不能回来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书面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委托候选人之外的选民代为投票。
二、委托投票实行“近亲属委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委托人可以书面委托候选人除外的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委托人应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并当场填写委托投票申请,明确受委托人。委托人因外出等原因不能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当面办理委托投票手续的,应有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委托投票申请,指定受委托人,并办理相关委托投票手续。
三、对需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的,委托人应当在选举日3日前通过信函或传真电话等方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委托投票申请,说明委托投票原因,同时提供所在地或单位证明、书面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书面委托申请送达村民选举委员会超过规定截止时间的委托无效。
四、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接受办理委托投票手续时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进行电话确认(但不能电话委托),并做到详细记录。委托投票申请统一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五、办理委托投票手续截止时间为20 年 月 日(选举日的三日前) 时止。村民选举委员会对经审核同意的,收回委托人的选民证,发给受委托人委托投票认可证,由受委托人代为投票,并将委托名单在办理委托投票手续截止后及时张榜公布。未经审核公告的委托无效。受委托人不得再行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六、另行选举时,原委托关系继续有效,但被委托人成为候选人的委托自然终止,原委托人可以办理另行委托手续。
七、对外出选民因无明确联系方式难以联系,而本人既不回村参加投票选举,又不办理委托投票手续的,视同放弃投票权。
八、对出现本规定以外情况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规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