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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政策

选举工作机构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13年12月09日 

 
    第一节 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一百零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为5至9人,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设主任1名,可设副主任1至2名,其余为委员。主任、副主任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一百零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推选产生,其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非依本法规定的程序,任何组织、个人或部门不得撤除、罢免、更换、停职。
    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具体组织工作由现任村民委员会主持。
    第一百一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得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自荐候选人可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前,向现任村民委员会自我提名候选人。
    第一百一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下列任何一种方式产生:
    (一)村民会议投票产生。
    1、户代表会议投票产生。本村每户派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参会户须过本村户数的三分之二。按相对多数原则,以得票多少为序,依次确定当选成员。
    2、全体村民会议投票产生。本村年满18周岁的村民参加会议,参会村民须过本村年满18周岁村民的半数。按相对多数原则,以得票多少为序,依次确定当选成员。
    (二)村民小组投票产生。由村民小组长召集和主持各村民小组会议,本组年满18周岁的村民参加会议。各组参会村民须过本组年满18周岁村民的半数。采取下列任何一种计票方法:
    1、以人计票,各村民小组将本组村民的推选票报送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公开汇总,按人计票,按相对多数原则,以得村民推选票多少为序,依次确定当选成员。
    2、以组计票,各村民小组按相对多数原则,以得推选票多少为序,确定本组推选出的候选人,将本组推选的候选人名单报送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公开汇总,按组计票,按相对多数原则,以得小组推选票多少为序,依次确定当选候选人。
    (三)村民代表会议投票产生。村民代表会议按村民选举委员会职数投票推选,按相对多数原则,以得村民代表推选票多少为序,依次确定当选候选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成立后,由村民委员会发布成立公告,向全体村民公布组成人员名单,同时报乡镇政府备案,接受县级和乡级选举工作指导组的指导。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领取适当补贴。
    第一百一十五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领导、组织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二)根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决定,制订和公布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举实施方案和投票方式,召开选举工作会议,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三)动员选民积极参选,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回答选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
    (四)确定和公布选民登记日、投票选举日和投票地点,审查选民资格,造册登记选民,公布选民名单,颁发选民证,受理村民对选民登记、选民名单提出异议的申诉,并作出解释和处理决定。
    (五)组织选民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召开和主持候选人竞选演说大会。
    (七)负责选举大会的准备工作,包括布置会场,准备和设置选举所需的票箱、选票、委托投票、选民入场验核处、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计票处等。向选举大会推荐总监票员、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等选举工作人员。
    (八)组织村民进行选举投票,主持召开选举大会,主持投票站的投票工作,认定疑难选票,组织公开计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发放当选证书,向乡镇和县级民政局报告当选名单。
    (九)总结、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做好归档工作。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档案资料,如县、乡、村选举工作方案、村民选举委员会名单、选民登记名册、选举工作人员名单、选民名单、选票、计票结果、选举结果等进行整理、分类、密封,并移交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存放保存。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档案至少保存5年,即村民委员会的一届任期。
     (十)批准非本村选民在本村选举大会现场、投票站及其它选举场所观察、采访、拍照、录像。
    (十一)与村民委员会选举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一百一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工作方式。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之间可以有一定的工作分工。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严守中立,恪守职责。
    第一百一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用选举顾问和选举工作人员。
    选举顾问和选举工作人员不参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表决。
    第一百一十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之便操纵选举。
    (二)参与贿选、或者伪造选票、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等。
    (三)偏袒竞选的任何一方。
    (四)威胁、恐吓选民,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传播封建宗法思想,煽动宗派情绪,散布流言蜚语,中伤他人。
    凡有上述行为之一者,应当依有关程序罢免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所有与换届选举有关的决定,必须用广播、电视、海报几种方式,同时公开通知全体选民。
    第一百二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本届换届交接工作完成之时自动终止。
    第一百二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因辞职、退出等原因出现缺额时,按相对多数原则,以得推选票多少为序依次递补,递补后仍存在缺额时,由村民代表会议重新推选补缺。
    第一百二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集体辞职或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新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重新推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名单须报送乡级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第二节 其它选举工作机构
 
    第一百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部署,县级和乡级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应以县(市)为单位逐步统一正式选举投票日。
    第一百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级和乡级政府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
县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领导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工作。
    第一百二十五条 县级和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规范选举文件、选票式样,统一全县的选举时间。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协助维持选举大会会场秩序。
    (五)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
    (六)检验选举过程和结果,对村民委员会进行验收。
    (七)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八)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 选举验收
    (一)由县、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主持进行验收组织工作。
    每个验收小组由3~5人组成,设组长一名。
    (二)验收标准根据本法和地方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村民选举委员会是否依法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是否按照本法规定的户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的方式进行。
    2、选民登记是否依法进行。选民登记是否按照本法和地方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选民名单是否在选举20日前公布,是否在选举日前解决了有关选民资格的争议,是否做到了不错、不漏、不重。
    3、候选人是否依法提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是否依法经自我提名、联名提名、预选提名由选民直接提名产生,候选人是否差额产生,候选人产生后有关组织是否对候选人名单进行了调整,候选人名单是否在选举日前依照本法和地方法规的规定时间公布。
    4、正式候选人是否发表竞选演说。选举委员会是否依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介绍候选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正式候选人是否发表竞选演说,依法竞争选举。
    5、是否设立了秘密写票处。投票选举时,在选举会场、分会场以及投票站是否设立了秘密写票处,是否保证了选民秘密写票。
    6、是否公开计票。投票结束后,在唱票和计票过程中是否遵循公开的原则进行唱票、计票。
    7、是否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唱票、计票结束后,是否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8、是否符合本法及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规定的其它标准。
    (三)县一般进行点上验收,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村民委员会进行验收;乡进行面上验收,对辖区内的全部村民委员会进行验收。
       (四)验收工作一般在辖区内全部村民委员会选举完成后的1个月内完成。
    第一百二十七条 由县、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主持进行选举总结工作。
    (一)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束后,对辖区内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等进行分析概括,交流经验,吸取教训,为下一届选举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填写和上报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有关的各种统计报表,以利于上级机关掌握相关信息。统计报表应逐级汇总上报,最后由省级民政部门汇总上报民政部。
    (三)对辖区内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情况进行评比,对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突出的给予一定的奖励。评比要逐级进行。可以召开表彰大会,也可以通报表彰。
    (四)做好归档工作。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档案资料,诸如县、乡选举工作方案、村民选举委员会名单、选举工作人员名单、选民, ァ⒓破苯峁⒀【俳峁冉姓怼⒎掷唷⒚芊夂螅付ㄗ湃嗽崩米派璞阜直鸫娣疟4妗4迕裎被嵫【俟ぷ? 档案至少保存5年,即村民委员会的一届任期。
    第一百二十八条 县级和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或选举其担任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中列支。
    县、乡级经费主要用于培训选举工作人员、选举工作会议和工作人员的补助等。
    第一百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选举工作机构对发现的因村民委员会选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应尽早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置。
 


编辑:乡镇网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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