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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政策

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13年12月09日 

 
    第三百一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印章,是村级公共权力的象征。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制发、使用和管理,是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百一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为圆形,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县(自治县、旗、市、区)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在五角星下自左而右横排。民族自治地方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一律由乡级政府负责制发。刻制村民委员会印章,由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联合提出意见,报乡级政府审核,由乡级政府到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并到指定的厂家刻制。
    对不按程序刻制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百一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撤销或者合并,被撤销或者合并前的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不得继续使用,制发机关应予及时收缴。
    村民委员会因故需要更换印章,制发机关应在颁发新印章的同时收缴其旧印章。
    村民委员会印章丢失,应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应予补发的由制发机关登记并办理补发。制发机关应以适当方式公布新印章启用和旧印章作废。
    使用已作废村民委员会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第三百一十九条 乡级政府和县级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的指导,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之中。
    第三百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
    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民代表会议议长不得直接保管印章。
    第三百二十一条 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三百二十二条 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百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印章和印章使用的管理,既要严格遵守印章管理规定和印章使用审批程序,又要方便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不得以欠交税费等为借口,在村民办理参军、婚姻状况证明、外出务工证明等手续时,拒绝使用印章,也不得借机吃、拿、卡、要,增加农民负担。
    第三百二十四条 乡级政府、县级政府民政部门要监督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印章移交工作。
    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届村民委员会成立10天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拒不移交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
    第三百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乡级政府暂时代管。乡级政府应在重新选举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印章交给新的村民委员会。


编辑:乡镇网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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