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罪,一窝“硕鼠”被依法惩处。10个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大肆侵占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一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1.5~3万元不等的罚金。
2012年3月至10月期间,卫某与本市某针织企业的曹某(在逃)事先合谋,安排、拉拢公司员工王某、安某等人,利用公司职务便利,侵占该公司的废纱和原纱,并运至宁波等地销售给他人,总计案值巨大。案发后,除部分在逃人员外,其他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退赔了部分赃款。
这起案件给人的教训十分深刻,其中最主要的是部分企业疏于管理,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结果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