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参与出资的有限公司的财产是不是可以随意挪用?2009年~2010年期间,男子夏某将公司内的22万元现金拿回家用于建别墅。近日,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夏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前几年,夏某和夏某某出资成立了一家包装公司,该公司为有限公司,夏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09年12月和2010年2月,夏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建房子、装修等名义,伪造其别墅包工头钱某的签名,通过支付装修报账的方式,分两次从自己的公司里领取现金10万元和12万元,用于建造位于其老家的个人别墅。随后,夏某指使财务人员将领(付)款凭证记入公司管理费用项目下。
2012年9月,夏某因犯抽逃出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另外,因未参加年检,2013年1月,公司被依法注销。倒闭时,公司尚有债务未清偿。
审理时,夏某认为,公司的钱是自己的,自己想怎么用就怎么用,自己拿公司的钱建自家别墅,并没有犯罪。
市人民法院审理指出,夏某拿公司的钱回家建别墅,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客观上削弱了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能力,不但侵犯了公司的管理秩序,也侵犯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具有社会危害性。同时,夏某利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财产非法占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惩处。最后,夏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连同原判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