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创造文明清新的节日环境,使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根据国家和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嵊州实际,在征求市民意见,借鉴周边县市做法的基础上,秉着文明、节俭、安全燃放的原则,市政府研究决定,2014年春节期间市区“双禁区”内实行有限开禁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市区“双禁区”内不设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在市区“双禁区”内私设摊点销售烟花爆竹。
第二条燃放时间:从2014年1月29日(农历十二月廿九)零时至2014年2月9日(农历正月初十)二十四时止。
第三条禁止在大型市场、商场、中国领带城、剡湖公园、鹿山公园、市府大楼、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学校、医院、车站、加油站、宾馆、酒店、易燃易爆仓库、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周边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禁止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烟花爆竹。未成年人需有成人陪同才能燃放烟花爆竹。
非专业人员不得燃放烟花爆竹A、B级产品。
在气象台发布空气质量红色和橙色预警的情况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全市行政区域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第五条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公共场所的管理部门要加强值班巡查,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凡发现非法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市民可向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举报。对违反本通告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3日
图示红线内为“双禁”范围线,具体范围为: 艇湖塔→城隍山临城山脊线→新光制药厂北围墙→环城公路(罗小线)→城南大桥→环城南路→富豪路延伸南段(规划中)→园二路→官河南路→甬金高速公路→剡兴路→环城南路(兴盛街)→上三高速公路→嵊州宾馆北→艇湖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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