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阳光司法 增加司法透明度
“关于对罪犯高某决定监外执行的公示……如对决定内容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近日,在市法院大门口左侧,一份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出现在公告栏中。
据了解,这是一份对罪犯高某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罪犯高某犯有脑梗死且伴有视力障碍、视野缺损等病,经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其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规定条件,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但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深化阳光司法,这次市法院对高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进行社会公示,以接受公众监督。
“在决定监外执行时实施前置公示程序,有利于公众行使监督权和建议权,使法院工作更规范,并提高司法公信力。”一位律师说。
据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斌介绍,以往对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在依法审查后便作出决定并交付执行。但从今年3月份开始,为贯彻司法公开精神,在审查监外执行工作中推行“三公开”制度。“审前公开”,即合议庭在对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时,改变以往“关门”办案现象,委托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社会调查,走访乡镇基层组织听取意见和建议,综合后作出初步决定;“审中公开”,在合议庭作出初步决定后,及时在公告栏、官方网站和微博进行公示,根据公示期内反映的情况或提出的异议,审查后作出最终决定;“审后公开”,对作出的准予(不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书上网公布,以实现社会公众既监督罪犯依法服刑,又监督法院依法办案。